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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破产法:10万国企将以市场化方式退出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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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国企将以市场化方式退出(经济要闻) 新华社记者 齐中熙 刘晓莉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然而,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之际,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中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中国实行“特别照顾”,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在2006年中国中央预算中,中央财政安排338亿元,用以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全国人大代表、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沈爱琴说。 据中国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2/3实施了关闭破产。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中国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如此评价政策性破产的历史作用。 在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运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界定了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分水岭”。对于近2000家列入规划等待破产的国有企业,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这就意味着,等这2000家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后,中国所有企业都将受企业破产法的调整,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将不复存在。”迟夙生说,“破产法的出台,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给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一定压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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